(一)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(见下表)
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| 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和等级 | |||||||
市内 | 市外 | |||||||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 | 一级、 无等级医院 | 二级 | 三级乙等 | 三级甲等 | 转诊转院 | 非转诊转院且办理短期异地备案 | 非定点(只限急救、抢救费用)或未备案 | |
起付线 | 100 | 300 | 500 | 600 | 700 | 1000 | 1000 | 1000 |
报销 比例 | 90% | 80% | 73% | 68% | 60% | 50% | 45% | 30% |
(二)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:
1.参保居民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计起付标准。
2.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。
3.参保居民因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,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,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。
4.参保居民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双向转诊的,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,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;在本市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,不再另计起付标准。